五年超税负返还是新税制实行以来,国家为保持涉外税收政策的连性性而制定的一项过渡性优惠政策。1998年底优惠政策到期,所有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将从1999年起执行新税制,但国家对从事资源再生,利用“三剩物”生产木芯板、胶合板、刨花板等产品的企业有行业鼓励政策,我们一方面向外商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问题、汇报情况、申请报批,7月下旬总局批示:从1999年1月1日起至2000年底,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湖北福江木业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待遇,为企业赢得了发展机遇,落实了税收政策,稳定了投资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
超税负返还政策已执行期满,总体来看情况良好,政策执行到位,审核报批手续严格,但从抽查的情况看,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未按规定抵扣。按政策规定,超税负返还应先抵扣期初存货,再给予返还。少数企业先调帐后抵、少抵或不抵。初步统计全省还有近3000万没有抵扣完。
2、超税负返还报批工作不及时。个别地方未按年度逐户申报,认为户少、企业小,数额不大,不影响全局,未按时办理,缺乏工作责任心。
3、个别单位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销售额申报了超税负返还。
4、查补收入或违法经营所得计算超税负。有的企业未按增值税、消费税条例规定计算申报纳税,将税务部门查补的收入计算超税负。
5、1998年底,个别企业销售收入和进项税款货、款、票没有同期实现,申报了超税负返还。
6、个别企业有骗税倾向。某户企业1994—1997年度未发生超税负,1998年度突然申报超税负,而且税负大大高于工商统一税,经查,该企业1998年取得的大量进项税额未申报,造成当期税负偏高,以此来骗取国家税款。
7、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承包经营以后改变名称或以承包方名义经营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的新企业,都不应享受超税负返还,但实际工作中多有笼统算帐、帐目混淆情况。
8、个别企业超税负年度间起伏较大。这其中一方面是有的企业某一时段突击购进原材料,造成年度间税负的异常,另一方面是由于不应参与超税负返还计算因素未予剔除造成。
上述问题已进行了纠正和限期纠正。
四、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