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会计人员任用和管理情况,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6.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企业单位,检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情况。
四、监管责任
1.市财政局有关职能处、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第二点规定的范围,对所辖单位列出名单,实行分级负责、分口把关,重点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对确定的监管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及时掌握了解其重大经济活动的处理情况。对在监管中发现所监管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依法加以纠正和规范。
2.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监管人员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市财政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级财政部门年度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考核范围。
五、监管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管人员应定期(一般每季度一次)对所监管的各单位情况按本市实施办法的要求向所在部门的领导进行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一般每半年一次)对所监管单位的监管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监管情况和监管质量的评估报告,作为本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小结,并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对所监管单位发生的投资、购并、筹资、重组等重大活动,监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稽核,并将稽核意见及时报告所在部门领导和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管情况和监管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3.各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尽快按本实施办法要求确定监管单位,并于九月五日前将实施方案和监管单位的名单报市财政局。
附一: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秩序监管情况报告格式
附二:整顿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秩序专项稽核检查提纲(行政事业单位监管情况报告参照使用)
其他单位监管情况的报告比照上述格式及内容办理。
附一:
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秩序监管情况报告格式
一、企业基本情况(附表式)
二、内部制度建立情况
1.董事会会议如会情况
会议记录形成情况,会议记录中所议事项的决定、董事会签名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企业所有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是否都通过董事会并列入董事会的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