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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本市财务会计工作秩序、落实各级财政部门监管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本市财务会计工作
秩序、落实各级财政部门监管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1999]87号)


  为了有效地加强本市财务会计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将《整顿和规范本市财务会计工作秩序、落实各级财政部门监管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整顿和规范本市财务会计工作秩序、落实各级

财政部门监管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有效地加强本市财务会计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金融和财务风险,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财务会计工作秩序,落实各级财政部门监管责任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监管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重点抓好本市地方金融企业、上市司、市、区县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政府部门管辖的各类投资公司、实行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的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由政府投资的重要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市、区县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一线监管。
  三、监管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各单位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中心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为切入口,掌握关注上述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所反映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具体内容为:
  1.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1)应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各企业单位此类机构是否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者之间的制衡机制是否建立;
  (2)董事会的决策职能如何通过经理层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如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是否有互相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
  2.各单位依法建账情况,有无在法定账册以外另设账簿。
  3.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规范核算。
  4.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情况,有无调节利润的行为,资产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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