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私
有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48号 1999年9月6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私有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的请示的通知》》(闽政办[1999]150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请示的通知。
1999年8月10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私有房屋租赁
市场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的
(闽政办[1999]15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地税局、财政厅制定的《关于促进私有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促进私有房屋租
赁市场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的请示
(1999年7月29日)
省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私有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由于房屋租赁收入涉及税种多、税负重,纳税手续复杂,导致计税租金收入申报不足,私有房屋租赁税收流失仍较严重。为切实加强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简化纳税手续,减轻税负,对私有房屋租赁所取得的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管理办法。居民个人将私有房屋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次按10%综合征收率缴纳税费(每次原则上按月计征税费)。居民个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的,以转租收入依次按7%综合征收率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