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层
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
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19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各市(区)财政局、各市粮食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号《关于
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都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填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见附件2),并按规定附报各种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上报县(市)国税局,由县(市)国税局会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认定,苏州市区报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会同财政、粮食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二、经审批认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统一下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通知书》(见附件3),今后企业如发生变更、改制等重新办理资格认定的,应重新核发《认定通知书》。
三、对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的其他粮食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采取逐年审批办法,即上述企业当年经营列举免税业务的,在商定的规定期限内,凭当地县市级粮食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以免税。
四、凡享受免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企业,财务上均需对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分别核算,并按规定进行免税或应税申报,违反者要取消其免税资格。主管国税机关在年度终了后应根据市局苏国税发[1999]78号文件的规定对上述企业进行免税结算。
附件:
1.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略)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略)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通知书(略)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