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搬迁改造企业是本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的组织者和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本企业搬迁和改造,精心使用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按期投产或开业并实现经济目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济实力不断壮大。
第九条 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区人民政府、各资产营运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所属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监督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负责所属企业搬迁改造目标实现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城建、商业、财政、规划、土地、地税、环保、供电、公用、房地、环卫、园林、公安、人防、工商等部门要切实支持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为污染工业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
第十一条 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区内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搬迁办)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起草政策建议,具体协调全市各职能部门对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管理和政策执行。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污染工业企业的搬迁改造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企业或企业委托编制企业搬迁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送各有关部门和市搬迁办,并由市搬迁办组织论证。
(二)企业搬迁改造可行性研究论证通过后,由搬迁企业同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单位签订转让协议书,并将原址转让协议书报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三)由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作出书面报告,由市搬迁办作出批复。
(四)企业原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单位凭市搬迁办的企业搬迁改造批复、原址转让协议书和原址有关证件到规划、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搬迁改造企业凭市搬迁办的企业搬迁改造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企业搬迁改造有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