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技术监督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建立代码数据交换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闽技监标[1999]218号 1999年8月30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代码办公室,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我省国税、地税系统自1996年起采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作为纳税人的识别号。实践证明,采用这一技术措施不但对强化税收征管和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有显著成效,而且将为国家即将启动的“财、税、金、贸、海关网络系统”提供了数据交换的共同接口,从而为实现“信息共享、业务联动、交叉稽核、统一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提高统一代码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促进代码应用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用计算机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增加税收”以及“一码多用、全面推广”的指示精神,现就国税、地税系统与技术监督部门建立代码数据交换制度及个体工商户使用代码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代码主管机关应定期将新赋码单位(除行政机关以外的所有赋码对象)的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经济行业分类等六项数据分别传送给同级国税、地税的征管部门,供税务机关查询、核对,以减少漏征、漏管户;国税、地税部门应将同期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单位代码、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四个数据项传送给同级的代码机关,供代码机关作相应的注销处理,以提高代码信息的动态性。
二、由于各地计算机配置以及需互传的数据量不同,采用何种形式互传数据(网上传送、“点对点”通讯、报盘、打印表格)由当地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与技术监督局的代码办公室商定。为确保数据交换的时效性,双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网上传送或“点对点”:通讯形式交换数据。
三、部分未设代码工作机构的县级区,其数据原则上由三方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传送、分流;三方省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数据,分别由省代码办公室和国税的信息中心、征管处和地税的信息技术处、征管处负责定期传送。
四、为便于征管,根据组织机构代码唯一性(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纳税单位)、不变性原则,全省国税系统决定逐步将原使用个人身份证号的个体工商户改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各级国税机关可结合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日常的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逐步进行个体工商户改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作其纳税人识别号的试点,原则上对非以自然人名称命名的个体工商户都应改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具体操作程序比照96年的联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