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保证
市环保局成立“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技术小组”,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成员包括市环保局污染监督管理科、监测科技科、大自然保护科、市排污监理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科研所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三)法律保证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贯彻执行《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排污收费政策,并制订系列的配套性地方法规,严格执法、决不手软。
(四)政策保证
加快实施各项全市性环境规划。切实执行《长沙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长沙市市区地面水水体功能区划》、《长沙市市区地面水水体功能区管理》、《长沙市跨世纪“蓝天碧水”工程计划》和《长沙市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规划中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都必须按时完成,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对完成工作任务好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
(五)环境管理保证
1、加强对现有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确保其污染物的治理和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要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确保2000年底以前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计划。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务或治理无望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予以“关、停、并、转、迁”。对污染严重的、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工艺和设备,要依法予以取缔或淘汰。
2、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一切有污染的新建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和“三同时”的审批制度,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污染源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单位不得扩大再生产规模。
(六)宣传保证
广泛开展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各级政府和部门充分认识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行动起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城市生态环境质量。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全体市民对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义不容辞,真抓实干,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保证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监督检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