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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9]33号 1999年9月24日)


  为了促进我省外贸出口,根据财税字[1999]9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省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批复》(闽国税进[1998]057号)第一条“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则视同内销,按规定计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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