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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9]53号 1999年8月23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凡在其单位价值低于2000元的,在购置当年计征所得税时扣除;其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可分两年扣除。具体审批权限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二、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它修理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当期计征所得税时扣除。其中房屋维修支出数额较大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分两年扣除,具体审核批准权限按鲁国税所[1998]6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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