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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二、广泛开展宣传,加强协作配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些地方重要统计数据失实问题通报的通知》,是当前开展“三讲”教育,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些问题在我区是存在的。对此,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把继续贯彻中办发(1998)7号文件与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起来,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宣传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使各级领导清醒地认识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是背离实事求是的原则,思想作风不正、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要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和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密切配合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计划指标和目标考核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坚决纠正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和目标考核中的不正之风,为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健全统计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按照《统计法》规定,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肩负着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管理统计事务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保证单设统计机构,配备相应的行政编制和人员,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统计法》规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地区、本单位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搞好统计工作。要加强农村统计网络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各乡镇要重视乡镇统计站建设,配备1名专职统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基层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个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确保源头统计数据的质量。
  四、深化统计改革,加强自身建设
  统计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部门必须要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快改革步伐,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和质量。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现有的统计指标体系改革,充实完善能够反映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质量与效益的各项统计指标,为党委、政府提供科学可靠的分析和决策依据。同时要完善统计调查方法,认真组织实施人口、工业、农业、三产、基本单位等周期性大型普查工作,加快推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推算方法,积极实施小型工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个体私营经济的抽样调查,以便完整准确地取得反映区情区力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与时效。要加强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对国内生产总值及各项主要统计数据质量,实行“下管一级”的制度,凡未经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评估认定的统计数据,各地、市、县和各部门不得公布和使用,严禁数出多门,一门多数的现象发生。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及时地提供宏观调控需要和领导决策急需的各种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信息资源的效用。
  五、实施依法统计,加强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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