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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
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税函[1999]252号 1999年9月7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1999年度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其他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其管理费的提取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参照对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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