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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财税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财税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9]12号 1999年9月19日)


  为了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9日修订发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财税政策办法。
  一、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财税政策的范围
  1、享受财税政策的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2、享受财税政策的税种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
  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财税政策内容:
  1、“二次创新”项目所得税返还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可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对其研制、销售的产品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三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
  上述返还收入,90%返还企业,10%纳入创业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1)上述享受财税政策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本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本企业原有产品技术基础上研制、开发二次创新产品并取得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该技术专利所有权是属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符合家颁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上述转化项目以项目净增加利润而增加的税收额和技术贡献程度由财政返还:
  转化项目税收返还额=净增加利润而增加的税额×技术贡献系数
  净增加利润而增加的税额=(报告期利润-基期利润)×报告期税率
  技术贡献系数=先进性等级系数×项目等级系数
  (3)申报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其技术水平的等级由行业专家进行评定。中国科学院上海文献情报中心、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市专利局、计算机软件中心及具有较齐全的检索条件和具有较高权威性的部属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结论可作为专家评定的参考。
  2、再投资所得税返还政策
  (1)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属于1997年1月1日以后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经营期超过五年的,如接受再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再投资部分已征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予以返还;如接受再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制上市公司以外的企业,对再投资部分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部列收列支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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