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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规章根据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第十六条 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政府规章草案送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查。
  报送政府规章草案,应附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征求意见情况、主要不同意见的专题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报送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四章 审定和发布

  第十七条 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修订。
  市政府法制局应当组织召开论证会,并采用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市政府法制局在完成对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论证和修订工作后,应当向市政府提交审查报告和草案修定稿;对经协调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有关问题,还应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政府规章审查过程中所必需的调研、论证、资料等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制定政府规章的年度计划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政府规章草案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法制局应当及时呈签发布;对原则通过但需作个别修改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法制局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自会议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完毕呈签发布。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未通过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法制局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会议决定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政府规章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发布。
  政府令的文号用年度加序号表述。
  第二十条 政府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布,公布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
  政府规章签署发布后,应当及时在《兰州日报》或《兰州晚报》全文刊登。《兰州政报》应当全文刊登政府规章。

第五章 备案和汇编

  第二十一条 政府规章发布后,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报经省政府向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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