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局关于按月上报增值税期
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的通知
(大国税流函[1999]14号 1999年9月22日)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期抵扣的政策将于今年年底到期,为了及时掌握抵扣进度,根据国税明电[1999]18号文件的规定,决定自1999年10月份起至年底止改为按月上报抵扣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月统计抵扣情况一律以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数字为依据,并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见附件)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上报的期限为:10月4日前,11月3日前,12月2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