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63号 1999年8月5日)
各地、市、县(区)国税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是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期抵扣工作的最后一年,我省目前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还有28866.42万元尚未抵扣,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地应引起高度重视,在不影响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加快抵扣进度,以确保我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任务的完成或基本完成。
二、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各地应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再一次进行核实、清理,重点检查核实一些大户,最大限度挤干水分,并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欠税企业进行摸底,于9月10日前将《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三、用于抵顶欠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原则上不得占用省局已审批的抵扣额度计划,抵顶欠税的审批工作由各县(市)国税局负责,对个别县市因收入任务影响抵顶欠税的,应报地(市)国税局审批,统筹解决抵顶欠税。抵顶欠税工作应在1999年9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