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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华侨友谊外货经营公司计提推销包干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华侨友谊外货经营公司
计提推销包干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63号 1999年8月10日)


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
  近接福建华侨友谊外货经营公司闽侨外财字(1999)53号报告,申请按一定比例计得福日彩电推销包干费。根据省政府闽政(1998)26号第六条规定精神,结合该公司实际,同意该公司按销售额3‰的比例预提推销包干费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凭真实合法财务赁证据实于税前列支,年终应自行做好纳税调整申报工作。对支付给个人的推销包干费用,应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5]069号)有关规定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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