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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奖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奖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行为,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作用,维护行政奖励的严肃性,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全国系统表彰奖励(由国家人事部门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
  (二)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本系统进行的表彰奖励,及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三条 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工作,执行国务院有关政策和人事部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奖励原则
  (一)奖励项目设置合理、规范;
  (二)评奖及时、公开,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得当、以功定奖;
  (三)受奖对象应具有先进性,严格遴选,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四)对同一事迹的单位或个人一般不重复奖励。对符合较高等次奖励条件的,可按批准权限逐级上报;
  (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 县以上政府(行署)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宏观协调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受奖励的先进集体应是获得精神文明称号的,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实事,做出优异成绩。
  (二)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清政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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