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行业)由省从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养老保险基金中予以解决。其中,企业离休人员按月人均135元、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按月人均55元补助各地、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补助金额不足的,各地可动用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确保发放;补助金额有结余的,可补充各地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离休人员已纳入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责发放。
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按中央规定,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
补发拖欠所需资金,以各地和各原行业统筹企业今年6月底正式统计报表上报的拖欠数额为准,由省从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补欠资金中一次性补清。
统筹项目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六)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
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脱钩,坚持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
1、调整标准:
(1)盈利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效益升级办法。对1998年度盈利的企业,每人每月增资60元;
(2)对1998年度亏损的企业,每人每月增资30元;
(3)困难企业要千方百计依法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发放。
2、资金来源:
按本条(1)(2)款规定调整工资,所需资金一律从企业效益工资或历年结余工资中开支。无效益工资或结余工资的企业不得调整工资。
困难企业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筹措资金上确有困难的,请企业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实行分类指导并帮助解决。
3、本次调整范围,是1998年底实际在册的职工。工资调整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这次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水平、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和一次性补发拖欠养老金的工作,要在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这项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调整幅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各地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个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身上,务必确保在9月15日前把有关资金发到每一个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手中,确保国庆50周年期间的稳定与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