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3、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行业)由省从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养老保险基金中予以解决。其中,企业离休人员按月人均135元、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按月人均55元补助各地、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补助金额不足的,各地可动用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确保发放;补助金额有结余的,可补充各地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离休人员已纳入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责发放。
  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按中央规定,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
  补发拖欠所需资金,以各地和各原行业统筹企业今年6月底正式统计报表上报的拖欠数额为准,由省从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补欠资金中一次性补清。
  统筹项目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六)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
  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脱钩,坚持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
  1、调整标准:
  (1)盈利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效益升级办法。对1998年度盈利的企业,每人每月增资60元;
  (2)对1998年度亏损的企业,每人每月增资30元;
  (3)困难企业要千方百计依法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发放。
  2、资金来源:
  按本条(1)(2)款规定调整工资,所需资金一律从企业效益工资或历年结余工资中开支。无效益工资或结余工资的企业不得调整工资。
  困难企业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筹措资金上确有困难的,请企业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实行分类指导并帮助解决。
  3、本次调整范围,是1998年底实际在册的职工。工资调整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这次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水平、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和一次性补发拖欠养老金的工作,要在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这项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调整幅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各地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个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身上,务必确保在9月15日前把有关资金发到每一个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手中,确保国庆50周年期间的稳定与祥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