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补助水平提高30%,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对各地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次性予以补发。这一系列举措,是促进居民增加消费、扩大有效需求,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我们必须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和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
二、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规定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1、调整标准及范围: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30%。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提高后的标准为314.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保障费182元/人·月;门诊医疗费26元/人·月;代缴养老保险费96.46元/人·月;代缴失业保险费10.14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