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补贴标准高出鄂政发(1997)73号文件的部分,分5年过渡,过渡办法按劳社部发(1999)3号文件规定办理。
3、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4、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1999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连本带息一次支付给本人。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职工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并使离退休人员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建立基本养老金随工资增长相应调整的机制。对于行业出台的1998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所增加的待遇,原则上按全省统一标准予以认定。今后的调整机制按全省统一规定办理。
七、提前退休人员的认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规定,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经审核后有效的,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和1998年1月1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参照上述规定妥善处理。
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更好地体现不同单位的效益差别,凡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分配,原则上按职工当年的贡献大小分别确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用于社会统筹调剂,记入职工个人帐户。补充养老保险经费来源,按照省政府鄂政发(1995)111号、省劳动厅鄂劳险(1996)311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湖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