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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轨方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轨方案
(1999年9月7日 鄂政办发[1999]119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文件)的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的管理工作,使之尽快与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特制定本并轨方案。
  一、统一并轨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根据国家现行的政策规定,结合行业和我省实际,充分考虑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通过三到五年的时间,统一调整、规范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逐步达到省级统筹规定的统一制度、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基金。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1998年8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1998年9月1日以后移交我省管理的中央所属行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行业统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比例,通过3至5年时间,(煤炭、民航、银行过渡期为5年,其它为3年),逐步向全省统一缴费比例过渡。
  从1999年1月1日起,凡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低于单位缴费工资总额13%的,一步调整到13%。其中距13%不足1个百分点的,可超过13%,但最多只能提高2个百分点。高于13%低于20%的,最多只能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20%。超过20%以上的,逐步递减到20%。(1999年各单位缴费比例的具体安排详见附表),以后每年底视当年收支情况由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再具体下达下一年缴费比例。
  1999年,各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根据1997年、1998年人平缴费工资总额,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确定。从2000年开始,各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依据上年度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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