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私房买卖超标费的通知
(沪房地交[1999]06O4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1997年4月,我局下发了《关于停止收取外销出让土地上的私有房屋买卖超标准费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267号),停止征收外销出让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包括已补付地价的花园住宅)买卖超标费。同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等 l15件规章的决定》,将私房买卖超标费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私有房屋买卖管理工作的批复》(沪府发(1986)129号)明确废止。近期,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发了《关于重申不得收取“私房买卖超标准费”的函》沪财综 ([1999]31号、沪价房(1999)206号),重申停止收取私房买卖超标费。鉴于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地产通过补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形式,逐步纳入了土地有偿使用的轨道,且目前规定按5%综合征收率征收交易税款中,已包含土地增值税。因此,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函要求,各交易中心受理自有房屋转让,一律停止收取私房买卖超标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