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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
  (一)只能由特定供应商供应,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合适替代的;
  (二)后续的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由原供应商供应的;
  (三)在原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金额又不超过原采购合同的50%,必须与原供应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的;
  (四)已预先声明需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有由特定供应商供应,才能促进政府相关工作目标实现的;
  (六)供应商是残疾人、慈善等机构的;
  (七)有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按照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的,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有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表示出倾向,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5日,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合理时间,但至少不得少于20天。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由招标人签收,密封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还,不得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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