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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采购,由非集中采购机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自己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代为采购或者组织招标投标。
  第八条 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具体事务。
  第九条 供应商应当是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供应商资格认定,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由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以下统称投标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由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询价,是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机关直接向供应商采购。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由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一)采购合同金额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在采购目录之内的(包括机动车辆、办公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大宗低值易耗品、汽车燃油以及房屋修缮、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会议接待等共九项)。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为满足不可预见的急需,无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
  (三)投标文件无法及时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有经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标准规格而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现货,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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