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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武政[1999]100号 1999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不含基建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即政府采购(以下简称采购),适用本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及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做好有关采购的下列工作:
  (一)起草或制定有关采购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采购进行管理监督;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采购信息;
  (四)组织采购人员参加培训;
  (五)审批供应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代理资格;
  (七)确定并调整采购机关的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及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
  (八)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九)处理采购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采购的事务。

第二章 采购主体

  第五条 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包括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六条 集中采购机关的采购由采购中心负责。采购中心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统一组织纳入采购目录和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采购;
  (三)办理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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