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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一)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
  今年内,基金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契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财政、银行、税务、工商、公安、交通、审计等部门要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行动,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征缴工作。
  (二)建立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要求,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及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1999]120号)文件的规定,遵循社会保险费“统一基数,统一征收,分别计账,专户管理,专户储存”的原则,逐步将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过渡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合并统一征收。
  (三)所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缴费单位和个人哪一方未缴费,均不得记录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社会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任何缴费单位都不能拒缴。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加大清理追缴缴费单位欠费的力度
  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要坚决清理追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不准购买小汽车、不准新建或装修办公楼,不准评先、不准审批兑现经营者年薪工资,不准公费出国。各主管部门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必须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才能办理上述手续。今年清欠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能给在职职工发工资而又拖欠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必须督促其及时归还欠款。对欠款数额较大一次清欠确有实际困难的,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欠缴缴费单位签订归还欠款协议书,做到老账分期还,不新欠;对签订了协议书而又不履行其承诺的缴费单位,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发出监察指令书,督促限期归还,并给予缴费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缴费单位拒不执行劳动监督指令有关条款的,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加大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和审计稽核工作力度对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要在1999年10月底之前全部收回。对社会保险工作中的违规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加强稽核工作。堵塞漏洞,每年稽核的缴费单位不得少于缴费单位总数的10%。要完善和健全社会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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