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代征新参保的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4、交通部门负责代征个体客运、货运车辆和个体水运等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5、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各代征部门必须严格按市政府《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的通告》(长政发[1999]26号文件)所规定的职责范围,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各代征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抓好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建立台账,并按月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的基金专户。代征费用按实征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由财政、劳动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代征费由财政部门拨付。
(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措施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顺利进行。
l、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审批及变更、注销、检查程序。各责任单位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快登记审核工作,做到登记一家,征缴一家,将所有应参保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2、各级工商、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作为工商登记、年审和车辆年检、年审的内容之一。对城镇出租车、个体货运、客运、水运等各种机动车船行业从业人员和其它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公安交警部门在进行车辆和驾驶员年检年审、交通部门在规费征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和年审时,必须先查验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续后,方可办理年检年审等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确保所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及时参加社会保险。
3、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社会保险专项执法检查。对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1995年3月底前注册登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至今未参保的,应按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缴。1995年4月以后成立的企业,从成立之月起补缴。对过期仍拒不办理登记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对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