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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鉴于原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定额已含开票金额,在使用定额发票以后,应将开票金额从原定额中分离开来,相应采取“定额加开票”的征收方式,定额和开票的分离应从紧掌握,不开票的定额一般不低于原定额的90%。若用票量较小,则仍按原定额征收;用票量较大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采取其使用定额发票前三个月的开票金额平均计算的办法,核定其月开票金额,作为定额和开票分离的依据,情况特殊的,可再向前推移,以保证定额分离的准确性。具体开票部分的剥离,应填写《个本定额与开票金额分离审批表》,并经分局定额评审小组审核。各分局在定额分离工作结束后应造具清册,市区各分局应上报市局一份备案,各县(市)局的分局应报各市市局备案。
  个体工商业户原不使用发票,若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购领定额发票的,可核定其定额发票供应量,但定额不得降低,并督促其按规定购领、使用、保管定额发票。
  3、定额发票的供应一般以一个月用量为限,如果原定额中含开票营业额的,原则上以剥离的营业额和供票定量。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将已使用的定额发票按其种类、数量、起止号码、金额等办理缴销,并填报《定额发票领用存报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方可领购新票,补充其已使用部分。
  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工商业户,如果采取定额加开票申报形式的,月申报开票金额不足其核定的定额发票供应量80%的,应调高其未开票定额,并相应核减其定额发票供应量;如果采取定额与开票分别申报形式的,购票后连续二个月未申报缴销发票,则应及时核减其定额发票的供应量,并相应提高其未开票定额,以堵塞可能产生的漏洞。
  5、纳税人如果一次开票金额超过1000元的,或开票金额虽低于1000元但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规定的征收率缴纳税款。
  四、定额发票使用户的纳税申报
  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应根据其不同的征收方式采取相应的申报形式:
  1、查账征收户。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应按要求填列《定额发票领用存报表》,随其他申报资料一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缴纳其当月应纳的税款后,再向发票供应窗口申请补足已使用的定额发票。
  2、定期定额征收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工商业户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但在一个单位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l)定额加开票申报的形式。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填写《定额发票领用存报表》,将核定的未开发票定额与纳税所属期内的定额发票的开票金额一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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