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定额发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221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定额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全市征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附:
《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整顿税收秩序,杜绝利用“二次”开票偷税等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特就定额发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及对象
定额发票适用于零售和维修业务,使用范围主要为规模较小的工商业户以及财务制度管理混乱的纳税人。本着稳步实施的原则,各单位应率先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中推行,并于今年年底前全部到位;已在定期定额业户中实施定额发票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管理,并根据本地的实际,适当扩大定额发票的实施范围,努力提高定额发票的使用效果。
二、定额发票的式样与种类
1、定额发票的式样由市局根据省局的规定统一制定(式样附后),定额发票的印制采用50克水印纸,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并用防伪油墨印刷字轨字号。
2、定额发票的种类暂确定为伍佰元、贰佰元、壹佰元、伍拾元、贰拾元、拾元六种(样张附后),规格为155×66=80开,每分25份。为便于管理,以及纳税人结算的需要,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同时使用10元以下限额发票(样张附后)。
三、定额发票的购领
1、定额发票的购领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办理,但纳税人不得同时购领其其他普通发票(不含10元以下限额发票),已经购领尚未使用的其他普通发票应予加盖“作废”章后收缴,为防止定额发票借用,纳税人购领定额发票时,应在每份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发票供应窗口验审后方可领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