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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有关财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
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有关财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9]11号 1999年9月2日)


  为贯彻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22号),落实市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沪财税政[1999]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财税政策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中的财税政策问题
  1、《实施细则》中所称“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或“从认定之日五年内”是指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可连续享受36个月或60个月的财政列收列支返还政策。
  2、财政按转化项目净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以及技术贡献程度给予列收列支返还:
  净增加税收额=报告期税收额-基期税收额
  技术贡献系数=先进性等级系数×项目等级系数
  3、企业申报的转化项目,其经济效益衡量应按实反映,若上年无实际销售发生,申报年情况可用预测方法处理,但到年终时,若产品销售收入实际结果不足预测水平的70%,则减半享受可返税额。
  4、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后,可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
  5、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单位购买转化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按规定交纳契税,其中50%部分由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实施财政贴费。
  6、投资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企业税后利润所属年度的确定,从发生投资的上一个年度开始依次往前推算。
  7、投资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金是指项目公司组建时,形成公司资本金的投资以及以后追加或增加项目公司资本金的投资。
  投资企业未履行投资合同,合同期内发生股权转让等行为,实际投资期不满五年,其已享受财税优惠返还的税款,主管财税部门应予以追缴收回。企业实际投资期起始,从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公司之日起计算。
  8、对经认定的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的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72号)和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信用担保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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