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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1993年度职工年(月)平均工资及调整待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1993年度职工年(月)
平均工资及调整待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4]13号 1994年4月15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92]第25号令《上海市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精神,现公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年(月)平均工资及企业缴纳待业保险费的标准如下:
  一、1993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50元,月平均工资为471元,从1994年4月1日起,凡按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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