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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四县(市)农用车摩托车上牌和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四县(市)
农用车摩托车上牌和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加快,农用机动车辆不断增加,大大改善了农村运输条件,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些车辆中有相当数量未上车牌照,未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建设基金,直接影响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为加大对无牌、无证农用车、摩托车的管理力度,切实做好四县(市)农用车、摩托车上牌和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我市农村乡、镇未上车牌照、未缴交通规费的农用车、摩托车数量多,车主交通安全和缴费意识低,工作难度大,四县(市)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给予积极支持。公安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政策和法规,使广大车主提高认识,主动办理车辆牌照和缴纳规费。
  二、认真执行政策,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车辆上牌和规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交警车管、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统一思想、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5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新车交通建设费的通知》(湘政[1995]6号) 等文件要求,积极配合,督促未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的农用车、摩托车按规定程序清缴规费后,再予办理上牌和发证手续。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和市交通规费征稽处要加强对县(市)交通大队车辆管理分所和交通规费征稽所的业务指导,两个部门要紧密配合,从严审核,层层把关,扭转大量农用车、摩托车不上牌、不缴纳交通规费的局面。
  三、加大稽查力度,形成强大的政策压力。
  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通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上牌和补缴规费。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上门缴纳交通规费和上车牌照的车辆,可按政策适当减免费用。公安车管和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依法联合组织上路稽查,对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扣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个别不服从车辆交通管理,抗缴规费,聚众闹事,妨碍和阻挠公安车管、交通规费征稽人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实际出发,为车主做好上牌、缴费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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