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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月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月上报增
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87号 1999年9月14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月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8号)转发给你们。考虑到省局汇总上报时间,各地(市)月报和季度报表上报省局具体时限分别为:10月、11月份均为次月4日以前,12月份于当月23日以前;1999年第三季度为8月13日以前。请各地在做好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月报和季度填报工作。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月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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