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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
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15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13%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8月1日以后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已按10%的扣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允许按13%的扣税率调整其进项税额,调整的进项税额差额部分可作为10月份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差额部分=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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