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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汽车管理和经费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机
关汽车管理和经费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服[1999]1号 1999年10月9日)


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汽车管理和经费包干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汽车管理和经费包干试行办法


  为了强化汽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在闽国税办[1995]029号《局机关汽车管理制度》和[1995]008号《关于省局机关部分行政经费实行定额包干通知》的基础上,对汽车实行定向管理使用,汽车燃料费、管理、维修费实行“经费包干、有偿服务、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一、车辆使用原则:
  (一)各处室原则上配备公务车一台,直属单位配备公务车2-3台,负责本单位的公务用车。
  (二)服务中心直管汽车保障范围:
  1、本局正、副局长和享受副厅级待遇的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2、本省地(市)正、副局长出差来榕的接待用车。
  3、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处以上),兄弟省(市)组团和外省、地(市)正副局长以上干部来榕公务用车。
  4、数量较多的公物用品的领购和发送用车。
  5、离、退休干部集体活动用车。
  6、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公务用车。
  7、考虑到局机关各处室已经配备公务用车,对上述用车范围中属上、下级单位及省外兄弟单位公务用车、本处室干部出差及干部家属急病、分娩等非公务的用车,原则上由归口处室自行安排。
  3、其它用车实行有偿服务,据实收费(含会务用车)。
  二、车辆派遣:
  1、各处室的自备车,必须指定专人管理,长途用车经单位领导批准,车管科报备。局机关工作需调用时,要首先服从车管科统一调度。
  2、申请使用服务中心直管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填写汽车使用申请单,写明事由、时间及行车路线,预计行驶公里,长途车提前一天,送交车管科安排派车。
  3、各处室之间调用车,必须向车管科申请,由车管科负责统一调用。
  4、驾驶员必须持有申请单才能出车,按规定路线、地点行驶。出车返回后,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全局统一的行车记录,并经使用人签字认可,作为每月经算凭证。
  5、各种汽车实行定人驾驶、定库(点)停放,未经许可不准私自开车,不准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如有改变,要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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