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中《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就我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员、工人以及医疗卫生系统护士工资标准,调整后提高10%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至附表六。上述单位中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也同步提高10%。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省事业单位新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和定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见附表一。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固定工资标准调整后,津贴(活的部分)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事业单位相应调整津贴实施方案,经各级人事部门审核后,再行组织实施。
四、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五、这次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调整,其审批程序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县以上工资主管部门审批。
六、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我省原有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中《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及时间
对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二、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我省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仍按苏人四(1994)18号文中第8条及苏人四(1995)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少数在1993年工改时按人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离休干部可按其离休前所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