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
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
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转发的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三个《实施方案》精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调整我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我省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实施、抓紧落实,以实际行动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迎接建国五十周年的到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中《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就我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按原执行的基础工资和级别工资,对照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规定,相应提高标准。
二、对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已按我省原有规定增加顺级差的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改按倒级差执行。
三、从1999年7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省机关新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调整后的各类标准见附表一。
四、这次机关工资标准的调整,仍按原审批程序执行,即: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县以上工资主管部门审批。
五、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我省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