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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
货物的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214号 1999年9月15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48号)要求, 我省于下半年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布置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企业的检查内容:
  1.对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主要检查供货企业销售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纳税、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非自产货物开具专用发票、有无与出口企业合谋搞所谓的“不征不退”等违法、违规行为。
  2.出口货物涉嫌骗税情况检查的重点是:
  (1)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是否合法、有效,有无涂改、仿造及内容虚假的退税单证办理了出口退税。
  (2)出口企业从汕头、潮州、汕尾、揭阳等骗税多发地购进的服装、瓷器及其他纺织品等。
  (3)从深圳、汕头、文锦渡、 九龙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
  (4)货款承付是否正常,有无长期不付货款、 多头付款等异常情况。
  (5) 出口企业有无“代理”广东的一些企业出口所谓的服装、瓷器等产品,接收委托方提供的各种退税单证申报退税的。
  3.检查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和买单业务。
  (二)已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限的10个市地的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情况检查由所在地国税局组织;其他7 个市、地出口退税情况检查由省局直接进行。对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纳税情况的检查,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确定检查对象,组织检查。
  (三)处罚要求
  1.对本次检查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以前对该企业暂不办理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确认骗税的,一律停止退税,已退税款限期追回。
  2.对认定为偷税、骗税的,罚款比例不得低于所偷骗税款的一倍,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查补税款与罚款的入库率不得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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