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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转发《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转发《湖南省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范我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财政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了《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这一《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强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为限制袋装、鼓励散装,长沙市辖区范围内所有销售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用户,均应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根据《长沙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暂行办法》(长地税函[1996]047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对水泥生产和使用比较集中的区域,由长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选派专人驻各地方税务局(所)征收,其他地区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者应缴纳的专项资金,按月申报,按月计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资金缴入国库,逾期不缴者,按逾期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二、加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重点投入。征收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返还企业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项目。
  三、进一步理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渠道。为促进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有条件的县(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成立县(市)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接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业务领导,负责征收和安排使用本级范围内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按实收专项资金总额向市财政上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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