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178号 1999年9月16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规范企业所得税检查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对40%的纳税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由各地国税征收机关组织实施;对实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所得税的就地监管检查,除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组织实施的专项检查外,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要统筹安排,税政、稽查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对同一企业一般在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检查。对需要立案进行检查的,税政部门应主动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三、各级税务机关实施企业所得税检查时,要做到程序合法,文书使用规范,并做好检查记录和证据收集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