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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襄樊市区征收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襄樊市区征收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批复
(鄂价重字[1999]302号 1999年9月21日)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征收襄樊市区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请示》(襄价管字[1999]74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在现行供水价格基础上向用户征收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单独立帐,用于新建第五水厂三、四期工程在建和贷款利息,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完工和还清贷款后停止执行。具体标准为每立方米水加收建设资金0.10元,征收范围为你市市区所有使用自来水用户。建设资金由市物价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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