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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部分降价药品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部分降价药品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轻字[1999]281号 1999年9月21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普通药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规定和“及时解决降价后出现的问题”的要求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部分降价的药品价格作适当调整(具体价格见附表)。
除本通知中注明的品种及企业外,其他降价的品种价格仍按鄂价农轻字[1999]179号文中的价格及规定执行不变。凡未经省物价局许可,各地、各部门、各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均不得自行调整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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