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下列城建档案应当报送、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①工业建筑包括动力、矿业、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医药等建设工程;②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体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商业、小区建设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等;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邮政、电信等;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车场、站台、交通廊道等;
  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公园、苗圃、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碑、古树名木、古建筑、城市雕塑等;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场)等;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防洪规划、监测、防洪设施工程、抗震加固、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人防建筑物、构筑物等;
  8、交通运输工程档案:铁路、公路、水运、航运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方面的档案资料。
  (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含城市规划、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环保、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规划、建设档案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应当抄送市城建档案馆;中央各部委和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在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计划函告市城建档案馆。
  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工作。
  第九条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得少于三套,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应采用兰州市城市坐标系统;
  (二)图形与文字、数据能反映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完整轮廓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三)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时,要使用碳素笔在蓝图上改绘;
  (四)基础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必须完整、清晰;
  (五)国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建设工程、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其工程开工前的原貌、施工过程、隐蔽部位以及竣工建筑物必须摄制、拍摄相关的录像和照片,作为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