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的函
(鄂价房地函字[1999]160号 1999年9月27日)
湖北省安居住宅发展公司、省直房改办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下同)价格纳入价格管理范畴,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价格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定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对擅自定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予以坚决查处。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你单位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报省物价局审批,请你单位按要求认真测算,提出定价意见,报我局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