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城市用水实行分户计量,每个居民户和每个用水单位都应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水表。其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的计量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安装。
第十六条 在已竣工的建设项目中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用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报经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部门组织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栓供水。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保护供水设施的完好。发生漏水事故,应及时进行抢修。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不得擅自改动城市供水管线和计量器具,发现供水设施损坏和漏水的,应及时向城市供水企业报修。
未经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供城市用水或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浇灌、冲刷车辆等。
第十九条 除公安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防水栓用水。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消防水栓供水的,须先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劝阻、制止浪费用水和及时报告供水管线漏水者,由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部门或供水企业给予奖励。
政府每年从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中提取20%,专项用于鼓励节约用水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节约用水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部门依照《
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