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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对济南市环境监测站收取煤炭含硫量分析测定费的批复

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对济南市环境
监测站收取煤炭含硫量分析测定费的批复
(鲁财综字[1999]55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济南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开展煤中含硫量分析测定的监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济财综字[1999]3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济南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济南市环境监测站在接受燃煤单位和煤炭供应单位委托进行煤中含硫量分析测定时,可向委托人收取煤炭含硫量分析测定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文制定。
  煤炭含硫量分析测定费属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济南市环境监测站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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