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暂停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43号 1999年9月17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5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精神,计划外建设项目不适用减半征收优惠;1999年7月1日以后补办立项手续或纳税计划的建设项目,其在1999年7月1日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不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二、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机关核定纳税计划,应按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在实际预征中,可实行减半预征。
三、“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确认,应由纳税人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实际完成投资额,并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作为判定征、减税依据。
四、对税务机关没有委托代扣代缴投向税的商品房开发公司和其他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出售的商品房,税务机关在核实项目1999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时,可按商品房购房者支付房款的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付款凭证时间确定。
五、对综合楼建设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确定,可按项目纳税计划中核定的各使用功能面积(有立项但未下达纳税计划就开工的综合楼建设项目,由纳税人提供各使用功能面积,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进行分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