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
或越级晋升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办发[1993]85号和鄂人薪[1997]8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事业单位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少数工作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或越级晋升一档职务工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前或越级晋升的宏观控制指标
核定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的指标,按单位上报人事部门的年末统计年报人数的3%计算。此次实施,为1997年至1998年度,两年累计为6%,合并使用。其中领导干部的晋升指标,按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的6%确定。
二、提前或越级晋升对象的指导性意见
提前或越级晋升的对象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适当考虑其他人员。各单位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时,可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重点考虑下列四类人员:
(一)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
(二)在科研、教学、农业、医疗、文化体育等专业领域内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三)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成绩,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同意,被同级以上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优秀者。
上述人员在获得奖励或称号的同时,有关部门已给予奖励升级的,同一成果不再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
三、报批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和省直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含指标申报数),报省人事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填报湖北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方案审批表》和《湖北省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明细表》(以下简称“方案表”、“明细表”)一式二份,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逐项审核,务必做到准确无误。主要审核:
1、送审单位须提供编制部门确定单位性质和核定编制人数的文件及1997年至1998年上报的年末统计年报人数。
2、宏观调控指标计算的升级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