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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
或越级晋升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办发[1993]85号和鄂人薪[1997]8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事业单位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少数工作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或越级晋升一档职务工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前或越级晋升的宏观控制指标
  核定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的指标,按单位上报人事部门的年末统计年报人数的3%计算。此次实施,为1997年至1998年度,两年累计为6%,合并使用。其中领导干部的晋升指标,按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的6%确定。
  二、提前或越级晋升对象的指导性意见
  提前或越级晋升的对象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适当考虑其他人员。各单位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时,可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重点考虑下列四类人员:
  (一)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
  (二)在科研、教学、农业、医疗、文化体育等专业领域内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三)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成绩,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同意,被同级以上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优秀者。
  上述人员在获得奖励或称号的同时,有关部门已给予奖励升级的,同一成果不再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
  三、报批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和省直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含指标申报数),报省人事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填报湖北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方案审批表》和《湖北省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明细表》(以下简称“方案表”、“明细表”)一式二份,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逐项审核,务必做到准确无误。主要审核:
  1、送审单位须提供编制部门确定单位性质和核定编制人数的文件及1997年至1998年上报的年末统计年报人数。
  2、宏观调控指标计算的升级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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