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金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
公司运输代理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鄂价重函字[1999]164号 1999年9月9日)
湖北金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报告》(金利运代[1999]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金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开拓货运市场,方便货物运输,开展了货运代理服务业务,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计价格[1999]516号)文件精神,为以收抵支补偿费用开支,同意你公司在货主自愿的前提下,可按合同货物价值5%向委托方收取货运代理费。货运代理费为一次性收费,除国家规定的运杂费、装卸力资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此标准为最高上限,允许你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合同货物价值不同予以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