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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金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输代理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金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
公司运输代理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鄂价重函字[1999]164号 1999年9月9日)


湖北金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报告》(金利运代[1999]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金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开拓货运市场,方便货物运输,开展了货运代理服务业务,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计价格[1999]516号)文件精神,为以收抵支补偿费用开支,同意你公司在货主自愿的前提下,可按合同货物价值5%向委托方收取货运代理费。货运代理费为一次性收费,除国家规定的运杂费、装卸力资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此标准为最高上限,允许你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合同货物价值不同予以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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